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统一政务服务标准,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优服务的原则,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推动应用新技术,实现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协同化、便利化。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务服务事项实施统一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场主体需求整合政务服务事项,制定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布。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应当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机构、投诉渠道等信息,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不得含有兜底条款,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标准应当一致。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政务服务事项统一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