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本市依法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管理制度以及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秩序,推动信用信息深度开发利用,提升信用服务水平,形成知信、守信、用信的良性氛围。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覆盖全面、稳定、统一且唯一的公共信用代码一码制度,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统一归集市场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以及市场资信调查评级机构等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系统等对接,实现信用信息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交换共享。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标准化、公益性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综合评价体系,相关部门在税收征管、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重点领域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行业信用评价。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