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