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