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