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通讯、水电、燃气、交通等市政公共设施建设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施工前,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管养责任单位确定保护措施。

因建设项目施工造成城市绿化以及绿化设施损坏的,施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