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非因管养和安全需要不得随意修剪树木。因管养和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遵循兼顾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按照城市绿化管理养护标准进行,并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指导。因新建公共设施需要修剪树木的,修剪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影响原有公共设施使用和安全需要修剪树木的,修剪费用由树木管理养护责任人承担。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