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实施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立告示牌,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实施单位以及监督电话等,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从施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