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实施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立告示牌,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实施单位以及监督电话等,接受公众监督。公示期从施工之日起至完工之日止。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