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具备绿化条件的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应当配植庇荫乔木、绿化隔离带、铺设植草地坪,建成生态停车场、停车位。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