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大力推广立体绿化,鼓励和支持对符合建筑规范和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场所实施立体绿化。城市立交桥、过街天桥、道路隔离带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高架道路下用地,适宜绿化的,应当实施绿化。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围墙,鼓励建成通透式并绿化。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