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建设宜居城市和生态园林城市,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贺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