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宅基地和住宅建设管理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市、区(县级市)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村民建设住宅开工前进行地类检测、定界和验线,在竣工后进行规划核实,并加强建造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