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村庄规划,对村民住宅建筑面积、建筑退线等作出基本管控要求。
(一)建筑面积:控制在500平方米以内,确需超过500平方米的,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建筑退线:在村庄内部道路两侧建设住宅,应当与道路保持距离;不得临近道路建设围墙、挡坎等影响视线、减损有效路面的设施。
(三)山墙间距:新村建设或者在村庄发展备用地建设的,相邻建筑间距应当预留1米以上;拆旧建新的,相邻建筑间距由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建筑风貌:村民住宅建筑应当和村庄风貌相协调。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