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村庄建设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规划建设农村垃圾、污水和粪便处理设施,推广生活污水处理技术和无害化卫生厕所技术,实现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污水、粪便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