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上一年度村庄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村庄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