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星湖风景名胜区七星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十)项规定,在七星岩景区范围内游泳;在水体及其沿岸清洗衣物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