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星湖风景名胜区七星岩景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星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编制七星岩景区湖泊水质综合整治方案,采取完善管网设施、清淤、引水补水、生态修复等措施,持续改进景区湖泊水质。七星岩景区实行雨污分流全覆盖。在七星岩景区及其周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放的污水,应当纳入城市污水排放系统。七星岩景区不得新建排污口。未按照规定设置的排污口,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七星岩景区内不得进行经营性养殖水生动物。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