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四十条有效建筑物、构筑物是历史建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中注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中载明保护要求。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