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和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的物品;

(五)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或者使用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漂移物;

(六)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等;

(七)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八)擅自改变建筑外部结构和风貌;

(九)损坏建筑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

(十)临街建筑设置突出墙体的安全网;

(十一)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