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修缮历史建筑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修缮图则的要求。

历史建筑修缮前,保护责任人可以向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修缮技术咨询,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免费提供咨询服务。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历史建筑修缮提供技术服务。

除对历史建筑进行日常保养或者进行不涉及体现历史风貌特色的部位、材料、构造、装饰等轻微修缮外,保护责任人应当在修缮前按照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意见制定修缮设计、施工方案。其中,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他的报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历史建筑的修缮竣工档案由保护责任人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