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下列保护对象应当纳入保护名录:
(一)以明洪武十二年(公元1379年)砖砌的古城墙内的柳州府城为主,并向外扩展至包括柳侯公园和飞鹅路以北旧城区的历史城区;
(二)以曙光西路历史文化街区、东门历史文化街区为代表的历史文化街区;
(三)历史地段;
(四)代表石器时代人类文化的白莲洞遗址、鲤鱼嘴遗址、柳江人遗址等不可移动文物;代表古代历史文化的柳侯祠碑刻、东门城楼、张翀及其母亲墓、鱼峰山马鞍山摩崖石刻等不可移动文物;代表抗战文化的胡志明旧居、柳州旧机场及城防工事群旧址、昆仑关战役之桂南会战检讨会旧址等不可移动文物;
(五)以侗族大歌、侗族木构建筑营造技艺、柳州山歌、壮族师公舞、柳州彩调、柳州螺蛳粉手工制作技艺等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以柳江大桥、柳州消防队望火楼、柳铁工人文化宫、里雍镇河表屯孙家大院等为代表的历史建筑;
(七)传统地名;
(八)地下文物埋藏区;
(九)工业遗产;
(十)古树名木;
(十一)市人民政府确定应当列入保护名录的其他保护对象。
经国务院、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列入保护名录。其他保护对象经认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保护名录。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形成时间和历史价值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