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民族药制剂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未按照备案材料载明的要求配制民族药制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生产假药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