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市中心城区城市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六枝特区、盘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编制和监督实施本辖区内中心城区城市山体保护专项规划。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列入本级规划目录清单,其内容应当符合本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在编制其他专项规划时,应当与城市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