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城市山体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山体是指在六盘水市中心城区(含水城区、钟山区城区)、六枝特区中心城区、盘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纳入城市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的自然山脉和山地。

本条例所称城市山体保护,是指对城市山体的地质地貌、生态系统、自然景观、人文遗迹等方面的保护。

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