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城市山体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受损城市山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利用、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确定受损城市山体修复治理责任人。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受损城市山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受损城市山体进行修复治理。跨行政区域的受损城市山体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受损城市山体进行修复治理。地方法规 · 六盘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