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建立政府数据使用反馈机制。

使用政府数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获取的政府数据发现不完整或者有错误的,可以向数据提供部门反馈,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及时补充、校核和更正。

政府数据共享时,数据提供部门有权了解数据使用部门使用相关数据的情况。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