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数据开展脱敏、清洗、加工、建模、分析等数据服务时,应当构建安全可靠的数据开发环境,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保护政府数据免受泄露、窃取、篡改、毁损与非法使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