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条例/第三章 政府数据共享第二十条有效行政机关通过政府数据共享平台提供的文书类、证照类等政府数据,加盖行政机关数据共享电子印章后,与纸质文书原件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作为其他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依据。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