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