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四章 服务第四十八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与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以及其他类型图书馆开展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与协同服务。鼓励和支持公共图书馆与书店或者其他机构开展合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鼓励和支持学校图书馆、科研机构图书馆、其他类型图书馆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的图书馆向社会公众开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