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读者在公共图书馆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尊重知识产权,依法合理利用资源;

(二)爱护文献信息和设施设备,不得损毁、丢失;

(三)妥善保管并按照规定期限归还所借馆藏文献信息;

(四)服从管理,遵守公共秩序,不得追逐打闹、高声喧哗等干扰、影响其他读者;

(五)遵守公共图书馆的其他规章制度。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