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四章 服务第三十九条有效读者在公共图书馆内享有下列权利:(一)平等获取信息和知识;(二)免费、平等获得公共图书馆服务;(三)向公共图书馆或者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及时获得回复;(四)依照有关规定获得公共图书馆提供的其他服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