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四章 服务第三十七条有效公共图书馆应当加强古籍及稀见文献的整理、出版和研究。通过展览、讲座、善本再造、创意产品开发等方式,加强古籍的宣传和利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