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公共图书馆应当按照平等、开放、共享的要求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

公共图书馆应当免费向社会公众提供下列服务:

(一)文献信息查询、借阅;

(二)阅览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开放;

(三)流动服务和定点服务;

(四)公益性讲座、阅读推广、培训、展览及信息素养教育;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免费服务项目。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