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共图书馆条例/第三章 运行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公共图书馆藏书总量应当不低于国家标准。乡镇(街道)、村(社区)图书馆(室)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逐年增加文献总量,丰富文献类型。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