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多种方式,结合服务时间、馆舍规模、馆藏数量、读者服务量等因素,整合人力资源,按照国家标准合理配备相应数量的公共图书馆专职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与技能。鼓励从事公共图书馆工作的人员按照本省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民族地区公共图书馆应当适当配备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