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区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二章 选举机构第十三条已修改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组织或者村民组织应当主动与有关选举机构联系有关选举事宜,设专人配合选举机构做好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