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区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二章 选举机构第十二条已修改选区可以按生产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若干选民小组。选民小组长由本组选民推选,负责组织本选民小组的选举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