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举行烟花爆竹大型燃放活动或者违反烟花爆竹大型燃放活动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