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五章 市场和交通秩序管理第四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商品交易场所、停车场、修车场;确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经自治县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行政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