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贯穿县城的穿城大堰和先锋渠道,由自治县水行政部门负责清淤和维护,自治县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卫生管理,保持流水畅通、清澈。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