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一)国家机关驻地、文物保护单位、军事设施保护区;(二)商贸集市、旅游景区、公共文化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三)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管理区域;(四)车站、停车场、地下通道、人防设施、人行天桥、城市桥梁等场所;(五)燃油、燃气、输变电等能源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区域。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