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禁止在下列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文物保护单位、军事设施保护区;

(二)商贸集市、旅游景区、公共文化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管理区域;

(四)车站、停车场、地下通道、人防设施、人行天桥、城市桥梁等场所;

(五)燃油、燃气、输变电等能源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