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城镇规划区内临路(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包门前环境卫生、绿化管理、市容秩序,并按照规定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商业经营者应当保持摊位整洁卫生,自备器具收集废弃物、污物。垃圾应当倒入垃圾箱、垃圾车或者其他指定的垃圾收集点内。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