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建设工程应当经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放线,方可开工;基础工程完工经验线无误后,方可继续施工。

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审查的施工图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依照程序报请验收。

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