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在城镇规划区内实施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讯、消防、人防、绿化、市容环境卫生设施等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镇总体规划进行建设。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