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由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除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外,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应当报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