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治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有效乡村区域内的建筑、工业、医疗等其他垃圾和企业工业废水、集中养殖区污水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