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乡村生活垃圾应当实行分类,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乡村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乡村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理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