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调整城市绿线;

(二)未按照规定标准批复城市园林绿地指标;

(三)违反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准建设项目;

(四)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城市园林绿化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五)未依法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