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表和散布有损民族团结的言论;

(二)制作、传播有损民族团结的信息;

(三)在反对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斗争中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的行为;

(四)实施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传播宗教极端、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