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
(二)学习宣传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引导各民族爱护、珍视民族团结;
(三)开展宪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风尚;
(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践行胡杨精神和兵团精神,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
(五)开展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以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新疆地方与祖国关系史为主要内容,教育引导各族群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
(六)开展文化润疆工程,立足中华文化根基,贯通中华文化血脉,融入现代文明,体现新疆特色。加强各族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爱国主义教育、革命历史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宣传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七)开展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教育,不断深化各族群众对新疆若干历史问题的正确认识,坚决抵御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暴力恐怖主义思想渗透;
(八)开展推广和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宣传教育,营造学习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氛围;
(九)加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个人、身边典型模范的宣传,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十)开展其他有关民族团结进步的宣传教育。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